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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5日
4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在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0〕13号)中关于“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指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工会对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及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在云南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下岗、失业职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申请成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接受帮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及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建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六条 困难职工建档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家庭成员有多个困难职工的,以一人为主建立档案,不得重复建档。

第七条 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

第八条 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突发事件、因意外伤害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2倍的职工家庭。符合条件的,建立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第九条 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 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等办法建档帮扶。

第十条 一般困难职工,具体是指未达到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的建档标准,但仍存在一定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按照《云南省工会金秋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技能培训促就业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帮扶慰问。

第十一条 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按务工地标准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十二条 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帮扶范围。但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十三条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工亡家属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十四条 家庭总人口是指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然不在同一户口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之和,包括:

(一)配偶、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因无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一)职工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主要依靠个人经营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除外)。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具体指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措施2次(含)以上等情况)。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七)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或非受雇佣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普通摩托车、三轮货运车,以及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八)本人违法犯罪、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九)本人因酗酒、自杀、自残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建档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签订核对授权书,授权工会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比对。基层工会要在日常工作中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进行排查,对本人申请有困难的要主动帮助其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信息比对。基层工会将核对授权书提交至建档工会,建档工会通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申请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车辆、工商、低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信息比对情况。对确定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基层工会及时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入户调查。基层工会收到信息比对回复后,须在5 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申请审批表由基层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按照工会隶属关系报至建档工会审核。

第十九条 审核。建档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条件的工会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建档职工家庭的房产、金融资产等情况进行信息核查比对。



第二十条 公示。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完成审核后,在其所在基层工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基层工会进行核实,并报建档工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建档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批。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须书面告知申请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审批。审批工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上由审批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建档。审批通过后,建档工会应确定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生成云南省困难职工电子证书。

第二十三条 退出。困难职工档案退出包括脱困和注销两种情形。深度困难职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实现“两有五保障”, 相对困难职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脱困;在档困难职工发生死亡(因公牺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踪等符合注销规定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申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受理申请;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下岗、失业职工由街道(社区)工会受理申请;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受理申请;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工亡家属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由原单位工会负责受理申请,原单位工会撤销的,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受理申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所属工会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 按照隶属关系建立档案。符合条件的,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所属工会建立档案;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直管单位的困难职工,由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建立档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申请书、困难职工档案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批表、困难职工公示、困难职工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就 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他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部门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代管。

第二十八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档 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各建档工会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更新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第三十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阅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阅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档案材料清单

2. 核对授权书

3. 困难职工档案表

4.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5. 困难职工公示

6. 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

7. 职工家庭有关核算指标的说明

附件1


困难职工档案材料清单



1. 困难职工申请书

2. 核对授权书

3. 困难职工档案表

4.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5. 困难职工公示

6. 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

7.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就业 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低保证复印件、 学生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医疗凭 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单位证明、房屋鉴定报告、就业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云南省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现授权工会通过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工会(入会信息、医疗互助信息)、银行(存款、理财、外汇和债券信息)、证券(股票、基金、债券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在职、退休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期货、第三方支付管理机构(微信、支付宝等)、不动产管理部门(住房信息)、 金融、工商(个体经营者、投资人、法人和股东)、税务、住房公积金、残联、教育(就学和助学信息)、财政(财政供养人员和涉农信息)、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水产牲畜等部门和机构调查我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以上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授权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授权人均认可。

授权期限: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至授权人停止享受帮扶政策之日为止。


授权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困难职工档案表(*为必填项)


*职工编号


*困难类别


*档案类型


*姓名

*民族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健康状况

疾病/残疾类 别

*工作状态

*工作时间












*住房类型

建筑面积

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劳模类型

*婚姻状况

是否单亲

*医保状况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企业状况

*所属行业







*本人月平均收入

*家庭其他非薪资年收入

*家庭年度总收入

*家庭人口

家庭月人均收入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户口类型








因病费用

因残费用

因学费用

住房费用

多重支出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备注

*年度刚性支出









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是否为零就业家庭


是否进入减退期


进入减退期时间


*主要致困原因

口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本人下岗、失业 口家属下岗、失业□收入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子女上学□其他

其他(文字描述)


次要致困原因(0-3项)

口本人大病口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收入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子女上 学

开户银行


支行名称


银行卡号



附 件

附件名称

附件类型

备注




备注


*建档人


*审核人


*备案人






家 庭 成 员 信 息 表 格 1

*姓名


关系(是户主的)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性别


政治面貌


*月收入


*劳模类型


*健康状况


疾病/残疾类别


*医保状况


*婚姻状况


*户口类型


手机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人员身份


当前学历


入学年份


年制


单位或学校


单位性质


企业状况


所属行业


工作状态


劳动合同签订/入伍时间


合同期限


备注



家 庭 成 员 信 息 表 格 2

*姓名


*关系(是户主的)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性别


政治面貌


*月收入


*劳模类型


健康状况


疾病/残疾类 别


*医保状况


*婚姻状况


*户口类型


手机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人员身份


当前学历


入学年份


年制


单位或学校


单位性质


企业状况


所属行业


工作状态


劳动合同签订/入伍时间


合同期限


备注




入户调查人员: 联系方式: 入户时间: 职工签字:



附件4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无低保

口有低保

□无低保

身份证号码


致困原因


工作状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困 难情况


审核审批



本人承诺


本人不存在《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中不予建档的有关情形,本人 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无误,并愿意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承 诺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 人员意见







入户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基层工会 意见






工会主席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建档工会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工会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困难职工公示



本次共有 户申请成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并提出困难救助。根据《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各位会员如有异议的,请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单位工会反映。




申请人


家庭 人数

家庭月 人均收 入(元)


医保和社 保情况



家庭住房情况


家庭拥有车辆

情况



致困原因
































单位工会联系人:

举 报 电 话:






工会委员会(章)



附件6



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结对帮扶联系人存)

职工编号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家庭主要 成员


致困原因


困难类别


帮扶需求


联系方式


结对帮扶单位


结对帮扶联 系人





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困难职工存)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结对帮扶单位


结对帮扶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帮扶措施


备注



附件7



职工家庭有关核算指标的说明



一、职工家庭收入。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 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 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二)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 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 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 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 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三)财产净收入。是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 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 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10%的比例推算;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五)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不计入职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金等;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五)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护理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住房租赁补贴金;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工会发放的困难职工帮扶金、慰问金;

(八)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各类

社会捐赠款物;

(九)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 、职工家庭刚性支出。

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职工本人及 其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就学、租房、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产生的刚性开支。主要包括:

(一)因病费用。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 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医疗互助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以相关缴费凭证为依据,不含就医交通、住宿和雇人陪护费用)。

(二)因残费用。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以相关缴费凭证、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三)因学费用。是指职工子女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本、专科)阶段就读以及子女接受特殊教育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交通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计算(以相关缴费凭证、长途交通费凭证为依据)。

(四)住房费用。是指职工家庭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以相关缴费凭证、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五)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六)其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家庭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收入扣减职工家庭刚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五、 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纯收入除以家庭总人口数之后的收入。

六、职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申请建档当月前

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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