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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困难职工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03日
3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在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0〕13号)中关于“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指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工会对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及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在云南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下岗、失业职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申请成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接受帮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及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建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六条 困难职工建档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家庭成员有多个困难职工的,以一人为主建立档案,不得重复建档。

第七条 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

第八条 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突发事件、因意外伤害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2倍的职工家庭。符合条件的,建立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第九条 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等办法建档帮扶。

第十条 一般困难职工,具体是指未达到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的建档标准,但仍存在一定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按照《云南省工会金秋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技能培训促就业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帮扶慰问。

第十一条 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按务工地标准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十二条 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帮扶范围。但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十三条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工亡家属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十四条 家庭总人口是指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然不在同一户口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之和,包括:

(一)配偶、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因无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一)职工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主要依靠个人经营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除外)。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具体指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措施2次(含)以上等情况)。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七)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或非受雇佣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普通摩托车、三轮货运车,以及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八)本人违法犯罪、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九)本人因酗酒、自杀、自残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建档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签订核对授权书,授权工会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比对。基层工会要在日常工作中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进行排查,对本人申请有困难的要主动帮助其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信息比对。基层工会将核对授权书提交至建档工会,建档工会通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申请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车辆、工商、低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信息比对情况。对确定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基层工会及时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入户调查。基层工会收到信息比对回复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由基层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按照工会隶属关系报至建档工会审核。

第十九条 审核。建档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条件的工会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建档职工家庭的房产、金融资产等情况进行信息核查比对。

第二十条 公示。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完成审核后,在其所在基层工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基层工会进行核实,并报建档工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建档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批。

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须书面告知申请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审批。审批工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上由审批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建档。审批通过后,建档工会应确定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生成云南省困难职工电子证书。

第二十三条 退出。困难职工档案退出包括脱困和注销两种情形。深度困难职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实现“两有五保障”,相对困难职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脱困;在档困难职工发生死亡(因公牺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踪等符合注销规定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申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受理申请;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下岗、失业职工由街道(社区)工会受理申请;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受理申请;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工亡家属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由原单位工会负责受理申请,原单位工会撤销的,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受理申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所属工会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 按照隶属关系建立档案。符合条件的,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所属工会建立档案;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直管单位的困难职工,由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建立档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申请书、困难职工档案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批表、困难职工公示、困难职工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就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他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部门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代管。

第二十八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各建档工会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更新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第三十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阅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阅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档案材料清单

2.核对授权书

3.困难职工档案表

4.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5.困难职工公示

6.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

7.职工家庭有关核算指标的说明



















附件1


困难职工档案材料清单


1.困难职工申请书

2.核对授权书

3.困难职工档案表

4.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5.困难职工公示

6.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就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医疗凭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单位证明、房屋鉴定报告、就业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8.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或注销退出)认定表



附件2


云南省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现授权工会通过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工会(入会信息、医疗互助信息)、银行(存款、理财、外汇和债券信息)、证券(股票、基金、债券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在职、退休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期货、第三方支付管理机构(微信、支付宝等)、不动产管理部门(住房信息)、金融、工商(个体经营者、投资人、法人和股东)、税务、住房公积金、残联、教育(就学和助学信息)、财政(财政供养人员和涉农信息)、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水产牲畜等部门和机构调查我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以上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授权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授权人均认可。

授权期限: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至授权人停止享受帮扶政策之日为止。


授权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困难职工档案表(*为必填项)

*职工编号


*困难类别


*档案类型


*姓名

*民族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健康状况

疾病/残疾类别

*工作状态

*工作时间












*住房类型

建筑面积

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劳模类型

*婚姻状况

是否单亲

*医保状况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企业状况

*所属行业







*本人月平均收入

*家庭其他非薪资年收入

*家庭年度总收入

*家庭人口

家庭月人均收入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户口类型








因病费用

因残费用

因学费用

住房费用

多重支出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备注

*年度刚性支出









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是否为零就业家庭


是否进入减退期


进入减退期时间


*主要致困原因

本人大病 供养直系亲属大病 本人残疾 家属残疾 本人下岗、失业 家属下岗、失业 收入低 自然灾害 重大事故 子女上学 其他

其他(文字描述)


次要致困原因(0-3项)

本人大病 供养直系亲属大病 本人残疾 家属残疾 本人下岗、失业 家属下岗、失业 收入低 自然灾害 重大事故 子女上学

开户银行


支行名称


银行卡号


附 件

附件名称

附件类型

备注




备注


*建档人


*审核人


*备案人



1

*姓名


*关系(是户主的)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性别


政治面貌


*月收入


*劳模类型


*健康状况


疾病/残疾类别


*医保状况


*婚姻状况


*户口类型


手机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人员身份


当前学历


入学年份


年制


单位或学校


单位性质


企业状况


所属行业


工作状态


劳动合同签订/入伍时间


合同期限


备注




2

*姓名


*关系(是户主的)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性别


政治面貌


*月收入


*劳模类型


*健康状况


疾病/残疾类别


*医保状况


*婚姻状况


*户口类型


手机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人员身份


当前学历


入学年份


年制


单位或学校


单位性质


企业状况


所属行业


工作状态


劳动合同签订/入伍时间


合同期限


备注



入户调查人员: 联系方式: 入户时间: 职工签字:

附件4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无低保

□有低保
□无低保

身份证号码


致困原因


工作状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困难情况


审核审批

本人承诺

本人不存在《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中不予建档的有关情形,本人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无误,并愿意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入户调查

人员意见





入户调查人签名:

基层工会

意见



工会主席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档工会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审批工会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困难职工公示


本次共有 户申请成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并提出困难救助。根据《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各位会员如有异议的,请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单位工会反映。

公 示 内 容

申请人

家庭人数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医保和社保情况

家庭住房情况

家庭拥有车辆情况

致困原因






























单位工会联系人:

举 报 电 话:

工会委员会(章)

附件6


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结对帮扶联系人存)

职工编号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家庭主要

成员


致困原因


困难类别


帮扶需求


联系方式


结对帮扶单位


结对帮扶联系人



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困难职工存)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结对帮扶单位


结对帮扶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帮扶措施


备注





附件7


职工家庭有关核算指标的说明


一、职工家庭收入。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二)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三)财产净收入。是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10%的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五)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不计入职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金等;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五)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护理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住房租赁补贴金;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工会发放的困难职工帮扶金、慰问金;

(八)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各类社会捐赠款物;

(九)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就学、租房、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产生的刚性开支。主要包括:

(一)因病费用。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医疗互助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以相关缴费凭证为依据,不含就医交通、住宿和雇人陪护费用)。

(二)因残费用。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以相关缴费凭证、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三)因学费用。是指职工子女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本、专科)阶段就读以及子女接受特殊教育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交通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计算(以相关缴费凭证、长途交通费凭证为依据)。

(四)住房费用。是指职工家庭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以相关缴费凭证、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五)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六)其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家庭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收入扣减职工家庭刚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五、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纯收入除以家庭总人口数之后的收入。

六、职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申请建档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






云南省困难职工结对帮扶办法


为更好履行工会组织“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扶人”的职责,扎实推进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结对方式

坚持地方总工会,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基层工会整体联动,建立“领导挂片、干部帮户、产业包点、企业互帮”的结对帮扶机制。

(一)领导挂片。省、州(市)、县(市、区)总工会领导按照下挂一级的要求,分别负责做好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所属产业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干部帮户。各级工会干部要主动结对帮扶,确保每户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后至少有1人结对帮扶。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行政)、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的支持,确保困难职工家庭结对帮扶全覆盖。

(三)产业包点。各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领导分别挂包所属单位,负责做好挂包单位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企业互帮。鼓励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主动与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互结帮扶对子,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扎实推进帮扶服务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挂包领导职责

加强调查研究,指导挂包单位科学制定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困难职工帮扶服务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统筹协调,解决挂包单位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帮扶干部职责

认真学习掌握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在各级工会相关业务部门协助下,做实“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各环节中的有关工作,确保结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通过精准帮扶后,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推动纳入政府救助体系,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解困。

三、具体任务

(一)入户走访调查。深入走访结对帮扶家庭,全面核查掌握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工作状态、工资收入、家庭资产、住房状况、健康状况、子女就学、社会保险、困难原因、脱困诉求等详细情况,做到基本情况清、致困原因清、帮扶需求清。入户调查完毕后,认真核实《困难职工档案表》,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填写并发放《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

(二)研究帮扶措施。按照“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要求,围绕“就业创业、医疗保障、子女助学、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兜底保障”六个方面,与建档工会和困难职工共同研究制定解困脱困工作计划和帮扶措施,做到解困脱困工作计划到户、政策措施到户、帮扶服务到户。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制定后,存入困难职工档案。

(三)实施精准帮扶。聚焦困难职工脱困需求,以落实“六个一批”为重点,因户施策、精准帮扶。

一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帮助其落实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援助等措施;

二是对因病致困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支持帮助其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三是对子女上学致困的职工,帮助其子女申请享受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及工会 “金秋助学”活动补助;

四是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符合条件的,支持帮助其落实社保政策;

五是对没有住房或居住危房的困难职工,帮助其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等;

六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推动其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要引导困难职工学好、用好省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相关政策的通知》,配合建档工会帮助困难职工享受有关政策,特别对无能力申请的困难职工,要主动帮助做好申请、协调等相关工作。

(四)增强帮扶实效。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积极发挥个人、单位和社会力量,通过送观念、送信息、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等方式,给予困难职工力所能及的帮助。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了解掌握各级、各方资源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效果,尽最大能力为帮扶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困难职工的满意度。

(五)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向帮扶对象宣传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相关要求,切实让困难职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深入细致地做好困难职工思想工作,引导困难职工转变思想观念,树立解困脱困的信心决心,不断激发内生动力,争取早日实现解困脱困。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结对帮扶制度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挂片、包点领导分工,挂包领导名单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坚持属地为主原则,确定结对帮扶干部,并保持好帮扶干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做好工作交接。帮扶干部要按照具体任务要求,坚持每年实地走访困难职工家庭不少于1次、电话联系结对帮扶对象不少于2次,切实为困难职工家庭解决实际问题。

(二)严明结对帮扶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要求。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禁弄虚作假,欺下瞒上;严禁“走过场”“挂空名”;严禁在结对帮扶走访过程中酗酒赌博、游玩娱乐;坚持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坚持实事求是,到困难职工家中不乱表态、乱许愿。

(三)强化结对帮扶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把结对帮扶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加大日常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务实、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困难职工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标准,规范退出程序,实现精准退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职工家庭)退出工作。

第三条 困难职工家庭脱困、注销退出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坚持困难职工家庭脱困、注销退出标准,切实做到应建则建、应帮则帮、应退则退,确保困难职工家庭退出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条 坚持各负其责。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家庭退出标准;州(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退出研究审批工作;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退出核实确认工作;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退出核实确认、研究审批工作;基层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退出入户调查工作。

第六条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规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


第三章 脱困退出标准、程序

第七条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实现“两有五保障”后脱困退出。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后脱困退出。

第八条 “两有”是指“有吃、有穿”,即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第九条 “五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就医、就学、社保、住房有保障。就业有保障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就医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畴;就学有保障是指所有困难职工家庭不因贫困导致子女失学;社保有保障是指支持帮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参保,加强社会保障力度;住房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住上安全房。

第十条 困难职工因退休、死亡(因公牺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踪、迁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注销退出。

第十一条 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按以下程序进行,每年10月-11月集中完成退出工作。

(一)入户调查

由基层工会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详细调查各项指标是否达到退出标准,符合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脱困退出认定表》,经困难职工本人、结对帮扶联系人、基层工会负责人签字后,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建档工会审核。困难职工拒绝签字的,由入户工作人员注明情况并共同签字。

(二)审核

建档工会组成核查组,对拟退出困难职工家庭逐一核查退出标准达标情况,提出拟退出名单。

(三)公示

在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基层工会进行复核,并报建档工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建档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批。

(四)审批

符合退出标准的,审批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困难职工脱困退出认定表》上由审批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完成审批后,建档工会以书面方式将脱困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对脱困退出有异议的,自接到脱困退出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因退休、死亡(因公牺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踪、迁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基层工会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困难职工注销退出认定表》,逐级报至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批后及时注销。完成注销后,建档工会以书面方式将注销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或家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层层审核把关,防止出现漏退、错退。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根据需要,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工作真实可信。

第十五条 省总工会采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检查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情况,对不符合退出条件或未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追责问责,对退出过程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脱困退出认定表

2.困难职工注销退出认定表

附件1

困难职工脱困退出认定表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脱困方式


帮扶记录(填写困难职工建档后具体帮扶措施,帮扶形式包括资金帮扶、政策帮扶等,可另附纸填写)

帮扶日期

帮扶形式

帮扶内容

帮扶金额(元)

备 注


























帮扶成效

家庭月人均收入

(元)

就业有保障

(家庭成员至少1人就业)

就医有保障

就学有保障

社保有保障

住房有保障







经过精准帮扶后,职工家庭已经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不再符合建档条件,实现脱困。

职工本人签字


结对帮扶联系人签字


基层工会主席签字


建档工会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工会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填表说明:脱困方式可选择:疾病治愈、再就业、子女毕业实现就业、自谋职业、纳入社会保障覆盖、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社会救助兜底、其他。



附件2

困难职工注销退出认定表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注销原因


帮扶记录(填写困难职工建档后具体帮扶措施,帮扶形式包括资金帮扶、政策帮扶等,可另附纸填写)

帮扶日期

帮扶形式

帮扶内容

帮扶金额(元)

备 注


























职工家庭符合注销条件,进行注销。

职工本人签字


结对帮扶联系人签字


基层工会主席签字


建档工会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工会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填表说明:注销原因:死亡、失踪、迁出、退休、解除劳动关系、九类排除情况等;因死亡、失踪等原因困难职工本人无法签字的,由家属签字,并在备注栏注明。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0〕1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是指各级工会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帮扶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

(一)符合《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群体;

(二)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等专项帮扶项目建档的意外致困职工群体;

(三)符合各级工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困难职工群体。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在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项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在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专项帮扶项目;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在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项目和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其他专项帮扶项目;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可用于在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项目,也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标准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的生活保障。

1.基本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帮扶,深度困难职工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1.5倍,相对困难职工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

2.住房补助:主要用于对在就业地无产权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住建部门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补助,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3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取暖降温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的取暖降温费用支出,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3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物价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缓解基本生活物资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3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

1.住院(门诊)费用补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深度困难职工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相对困难职工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80%;

2.护理费用补助:对重病、残疾需要护理的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专项救急补助: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当年因大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专项救急金,由建档工会先行垫支,并计入当年医疗救助额度。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1.在校生活费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补助;

(1)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大专前三年度)、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读期间助学帮扶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5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度)的,在读期间助学帮扶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交通费补助:主要用于普通本专科教育(含高职)在读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与就读学校间寒暑假往返普通火车(含高铁)、客车车票的学生票价补助,凭票发放交通费补助;

3.勤工俭学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就学期间参加由各级工会内设的勤工俭学岗位补助,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制定实施方案,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1个月云南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1.技能培训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技能培训促就业管理办法》执行;

2.过渡性岗位补助:有条件的工会积极协调爱心企业对暂时难以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安排为期不超过1年的过渡性岗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制定实施方案,通过爱心企业代发过渡性岗位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云南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用于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补助标准按照工会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法执行。

(六)突发事件帮扶。主要用于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当年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情况的帮扶,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2倍。

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总工会帮扶资金总额超过2万元的需逐级上报至省总工会审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超过5万元的需逐级上报至全国总工会同意。

第七条 意外致困职工帮扶标准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等办法执行。

第八条 帮扶资金禁止列支项目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等交通工具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或购买办公设备和用品;不得用于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帮扶资金的预、决算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每年度按省总工会要求上报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条 帮扶项目申报

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户数、帮扶项目及标准上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审核后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分配

省总工会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制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2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下达到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制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总工会备案,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下达到下一级工会。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发放

资金到达后及时发放至困难职工,除特殊情况外,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用于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突发事件等帮扶的,通过职工本人银行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并及时以书面、短信等形式将帮扶项目、金额和发放时间通知困难职工,银行回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建档工会应当在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的结转管理

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预计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10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造成结转结余的由省总工会报告全国总工会,全国总工会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帮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明细分类核算。保障部门或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三)帮扶资金科目设置原则

中央财政、上级地方财政、上级工会帮扶资金收入列入“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本级财政帮扶资金收入列入“政府补助收入”,并根据资金性质下设二级科目或辅助核算。

本级使用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列入“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拨付下级工会列入“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工会帮扶工作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帮扶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总工会法律和维权工作部、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等部门要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帮扶资金专项检查。全省各级工会每年应对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工会上报自查报告。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在抓好本级帮扶资金自查的同时,对所属的下级工会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无主观故意等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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